《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识解答

来源:湘潭市一中教育集团|发布时间:2023-09-17 09:53:09|浏览次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识解答


⒈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着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⒉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⒊普通话就是北京话吗

  普通话是以北京话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普通话并不等于北京话,也就是说,普通话不包括北京话里的土词、土语和土音。这就表明普通话实际上是规范化的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口语形式。也体现了普通话与北京话的共同点与区别点。

⒋推广普通话就是不让说方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不让说方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语言政策。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在会说方言的基础上,还要会说民族共同语。推广普通话总的要求是在正式的场合和公众交际的场合讲普通话,但并不是排除在非正式场合讲方言。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的,并不是一刀切,也不是所有场合一律不让说方言。

⒌我国现在有多少种语言和文字

  我国是多民族聚居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已经确定了56个民族。从50年代开始,我国语言工作者陆续进行了多次语言调查,据统计,我国55个少数民族语言的数目可能在80种以上。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共有40种左右。

⒍“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哪一年写进宪法的

普通话已于1982年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普通语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成为全国通用的语言。

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什么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答:①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②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③招牌、广告用字;

④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⑤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答:①文物古迹;

②姓氏中的异体字;

③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④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⑤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⒐哪些岗位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怎样的

答:教师、公务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国家级和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低于一级乙等,一般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国家公务员不低于三级甲等。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公共服务行业播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⒑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答: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⒒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哪些危害是什么

答: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如下四种表现:写错别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监用繁体字。这些现象的存在,给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的普及、文化的繁荣造成很大的损失和障碍。尤其是进入信息化时代后,计算机对汉字识别,要求汉字必须规范。

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指哪些行业

答:主要是指: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的职工在工作中应当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

⒔公共服务行业应在哪些范围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答: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牌以及企事业组织名称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答:公共设施包括: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⒖我国现行法律有哪些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有规定

答:在《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的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⒗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作了如下规定: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来管理是不行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地方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部门,负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哪些方面进行管理

答:主要是对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进行管理。

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说话不标准、写字不规范是不是就犯法了

答: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干涉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只对公务、教育教学、宣传、公共服务用语用字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其中,对部分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有一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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